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文件
平委办〔201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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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并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转发 通知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2010年10月8日印发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6日
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二、实施范围
4.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特设岗位: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
四、岗位等级
7.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和隶属关系设置。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和条件控制。
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其岗位数量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一个确定,由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调控使用,并只用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
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市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五、岗位结构比例
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1)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2)不担任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3)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10.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1.8:4:4.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不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并应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4)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所聘用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
(5)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执行。
1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
12.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报核准机关核销。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时,不设立特设岗位。
六、岗位任职条件
1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和特设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4.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事业单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办法,由市组织和人事部门另行制订。
15.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浙江省特级专家;
——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16.技术工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4)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17.事业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七、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1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编制设置方案。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2)核准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3)编制岗位说明书。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4)拟定实施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政策依据、设岗原则、岗位基本情况说明、岗位聘用程序和形式、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完成时限等主要内容;
(5)实施方案备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6)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7)认定。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并提供《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岗位聘用人员名册》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或人事部门进行认定。
1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2)县(市、区)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授权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汇总后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3)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出现空缺的,可将空位数累加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4)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5)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填写《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隶属关系,根据本实施意见第7条规定的核准权限,分别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6)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或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单独核准。
2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本实施意见第19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1.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2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23.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并统一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4.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5.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6.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职责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27.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28.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首次聘用时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29.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岗位设置完成的岗位工资调整时间一致。
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30.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编在职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31.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编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32.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其工作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工资待遇从认定核准后的次月起兑现。
九、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3.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34.县(市、区)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由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授权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实施。
3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6.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37.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38.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所聘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39.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0.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1.对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2.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表格
温教政〔2011〕95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
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学校和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统称“单位”,下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93号)等精神,结合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类别和岗位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各类教育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各单位在保证主体岗位的前提下,其他两类岗位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根据教育工作特点,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部分职责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教育局所属单位,也可以将教师岗位作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
(三)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控制好非教学岗位。
1.中学、中职类学校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技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
2.小学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技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3.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4.教育教学辅助机构、筹建类学校中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解释(4)》执行。对于各单位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经各地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统筹;对市现代化学校、市素质教育示范校给予倾斜。各单位岗位总量一经核定,在单位规模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保持三年不变;在设定岗位结构比例时,要充分考虑未来三年人员的变化情况;若因事业发展需要,或经编制部门批准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需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按相关规定申请变更。
(五)学校筹建组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所筹建学校的规模,参照中小学相应结构比例核定。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按学校最高办学规格的结构比例执行。
(六)取得享受教授级待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按所属学校(单位)实有人数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正高级四级岗位。
(七)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担任学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且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即“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在岗位设置时,应按其职级设在相应管理岗位。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对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可按其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计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基数,计算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占相应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双肩挑”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核准机关予以调整。
(八)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副高的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九)基本条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条件,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身心健康。
(十)各等级岗位最低任职年限:
1.正高级四级岗位:按职务评审资格条件。
2.副高级七级岗位:按职务评审资格条件。
3.副高级六级岗位:受聘副高级七级岗位满3年。
4.副高级五级岗位:受聘副高级六级岗位满3年,或受聘副高级七级岗位满6年,中学高级履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中级十级岗位:按职务评审条件。
6.中级九级岗位:受聘中级十级岗位满2年。
7.中级八级岗位:受聘中级九级岗位满2年,或受聘中级十级岗位满4年。
8.初级十二级岗位:按职务初定或评审条件。
9.初级十一级岗位:受聘初级十二级岗位满2年。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高于本通知规定最低任职年限的年限条件。
(十一)各单位在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最低任职年限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注重实绩、兼顾资历”的原则,综合考虑职业道德、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及其他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必须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十二)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三、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
(十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管理。岗位设置方案需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当地教育局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后,报当地教育局审核,人事部门备案。
(十四)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进行聘用工作。
管理岗位中领导岗位的聘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正高级四级、副高级七级、中级十级、初级十二级的岗位,按照职务评审条件资格和程序组织评审后,由各单位聘用;其他等级岗位,由各单位组织竞聘,拟聘人员经当地教育局审核、人事部门认定后,由各单位聘用。
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的聘用,应向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倾斜。
(十五)上一等级岗位空缺的,可用于下一等级岗位聘用。
(十六)对于没有教师资格证书、学历不合格或已在非教学岗位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除校长、分管后勤校长、总务主任外),按照“先入轨”的原则,一律先聘在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最低等级岗位。其他已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现所在岗位工作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相一致的,也按照“先入轨”的原则,一律先聘在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最低等级岗位。
(十七)经各县(市、区)教育局同意,以上挂、下派等形式外借的人员,其等级岗位聘用应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未经教育局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借出或借入人员,也不得进行相应等级岗位聘用。
(十八)对现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按照“先入轨、后完善、再规范”的要求,首次聘用时,应使现有在编在职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今后,应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可按照退休(或调离)两人晋升一人,即“退二进一”的办法执行。
(十九)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二十)聘用期限原则上三年一聘,聘用期结束后全部岗位实行重新竞聘。各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若有空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一年一次竞聘。
(二十一)首次岗位设置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下一学年度只能参与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下一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如具有副高资格的,只能参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具备中级资格的,只能参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1.单位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等级者或近三年考核有两年“基本称职”等级者;
2.中学高级教师履职考核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高级教师履职考核者;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产生严重后果者。
(二十二)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执行。
五、其他和工作要求
(二十三)岗位设置范围和对象、岗位总量、报送程序和材料等未尽事宜,均按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二十四)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岗位设置工作和聘任工作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程序,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维护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十五)要明确职责,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聘期内岗位要求,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进行科学合理的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据此决定是否续聘以及聘用的等级岗位。对在聘期内未履行相应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岗位设置 意见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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